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自我声明

稿件来源:水环境监测分析室 发布时间:2018-07-31 作者:周云 打印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现将本中心关于检测工作公正性的声明、本中心《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保证中心第三方公正地位的通知公布在长江上游水文网(www.cjsysw.com.cn),接受社会监督。

 

《质量手册》(2018版)第03章:关于保证我局长江上游等七个水环境监测中心第三方公正地位的通知

 

 

 

 

 

 

 

 

 

 

《质量手册》(2018版)4.1.3要求: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关于检测工作公正性的声明

 

长江游水环境监测中心(网点)

关于检测作公正性的声明

 

为保证本中心检测工作的法律效力、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中心作如下公正性声明:

1      .本中心坚决站在公正立场,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 定,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的服务。

2      .本中心的一切检测活动不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以及商务、经济利益等其他任何关系的外界压力和影响,保证独立进行检测,做到结果公正、准确。

3      .对客户的技术、资料及其他商业密保密,不利用客户的技术和资料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      .本中心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531版本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文件和《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13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按质量体系运行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诚实性。

5      .本中心全体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6      .决不参与任何有损本监测中心独立性和检测诚信度的活动。

7      .本中心积极参与实验室间的比对实验,以不断提高测试水平和能力。

8      .本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9      .本中心积极参与各种实验室的水平测试和能力验证比对实验并与以上各项声明,愿接受上级、客户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监督投诉电话:13983690654      联系人:兰峰

 

 

 

                  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主任:张世明

 

20180601

 

 

 

 

 

 

 

 

 

 

 

 

 

 

 

 

《质量手册》2018版第05章: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关于检测工作的公正性措施

 

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关于检测工作的公正性措施

 

本中心对检测工作的公正性措施作以下要求:

本中心为独立法人检测机构,独立承担检测工作的法律责任。

本中心及所有人员遵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本中心的检测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管理体系程序,执行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不得违规操作或伪造数据。

本中心的工作人员须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介入、干预检测工作的进行。

本中心的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判断的独立性;有权抵制来自内外部的背离质量方针的、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和压力,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物方面的影响,独立地出具检测数据和评价检测结果。

本中心的工作人员不阻拦客户提出与检测有关的投诉。

本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对客户提出或暗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接受商业贿赂。

本中心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检测人员保持独立性,不应承担样品更改的责任。

未经本中心及客户同意,不泄露国家、客户检测的内容和检测结果严守国家、客户及中心的机密。

    本中心保护所知悉的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利用客户的技术和商业机密谋利。

 

 

 

                   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主任:张世明

 

20180601

 

 

 

 

 

 

 

 

 

 

 

《质量手册》第4.5.2章: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

 

质量方针

诚实守信    方法科学    行为公正    数据准确
 

质量目标

(1)检测过程和结论100%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2)合同履约率100%,顾客满意度95%以上对客户的申诉与投诉100%受理及回复

(3)产品检测合格率95%以上;

(4)设备完好率大于98%,周期检校检率100%;

(5)报告的主要数据和结论准确率:不低于98%;

6)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率为0。

 

质量承诺

——本中心检测工作严格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特殊情况可由客户提供检测要求。

——本中心用于检测的全部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均按要求周期检校合格并能溯源到国家基准。

——本中心检测人员均持有效检测员证上岗。

——本中心对检测过程中影响检测质量的各种因素,均制订切实可行的控制办法,  以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本中心对检测人员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质量,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弄虚作假、出错数据,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坚持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

——检测人员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程序文件,对同种检测项目保证相同的程序和时间,有权抵制背离质量方针的行政干预,维护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承担为客户保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有人员未经客户允许严禁评价、公开、复印、转借受检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测结果。

——坚决禁止不合理的收费,杜绝与检测无关的一切帐内、帐外收费和变相买卖数据。

——热情接待每一位抱怨者,重视每一例申诉与投诉,承诺对任何一起申诉与投诉都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合理的答复。

——全体人员自觉贯彻质量方针,信守质量承诺,实现质量目标,对违反有关规

    定损害客户利益的不良后果,中心将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质量的监督和指正。

 

 

长江上游水环境监测中心

  

 

主任:张世明

 

20180601

 

 

 

 

责任编辑: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