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按照水文局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审计反馈意见以及《上游局职工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游局职工病事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1、病假管理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病假,需出具医院病假证明,报所在单位(或部门)初审,经所在单位(或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按职工管理权限报局审批,然后报党群办人劳科备案登记。
2、事假管理
职工请事假,写明请假事由、时间和天数,报所在单位(或部门)初审,经所在单位(或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按职工管理权限报局审批,然后报党群办人劳科备案登记。职工请事假,可用当年年休假冲抵,在请假事由说明中注明冲抵天数。
3、职工病事假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职工未经批准自行休假将按旷工处理。
上述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请机关各部门、外业各分局按规定做好职工病事假管理工作。
备注:病事假均可从长江委水文局综合办公平台(办公自动化)进行网上申请
长江委水文上游局
2019年4月30日